孙伯密律师,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联系电话(同微信号):138-1082-9333。主要业务领域:刑事辩护、经济合同纠纷,房产纠纷、公司法律顾问。律师介绍:孙伯密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,2019年荣获廊坊市扫黑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孙伯密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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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1310201210226690
执业律所: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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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、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刑法所规定的 5 种主刑中,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。
2 、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。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,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,可以适用减刑。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,就应当适用减刑:( 1 )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;( 2 )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( 3 )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;( 4 )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;( 5 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( 6 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
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,保证执行的效果,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。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,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;判处无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 10 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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